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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账凭证应当保存多长时间?

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:

  (一)会计凭证,包括原始凭证、记账凭证;

  (二)会计账簿,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、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;

  (三)财务会计报告,包括月度、季度、半年度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;

  (四)其他会计资料,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、银行对账单、纳税申报表、会计档案移交清册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、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。

  第十四条规定,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类。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。

 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,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。

  第十五条规定,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,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。

  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:

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
会计凭证    
1 原始凭证 30  
2 记账凭证 30  
会计账簿    
3 总账 30  
4 明细账 30  
5 日记账 30  
6 固定资产卡片  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
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 
财务会计报告    
8 月度、季度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 
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 
其他会计资料    
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 
11 银行对账单 10  
12 纳税申报表 10  
 

  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。

  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  根据上述规定,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,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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